


执业医师注册后变更执业范围,这可是个关键问题!不少医师在职业生涯中可能会面临这一情况。那么,到底怎样才能顺利完成变更呢?别急,咱们这就来一探究竟!
执业医师注册范围的变更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已经取得了注册执业范围之外的、同一类别的其它专业的高一个层次以上省级承认的学历的,在经过执业范围的相关机构同意后,可更改为新的相应专业的执业范围。其次,在省级或者以上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它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两年以上,并出具考核合格证明,在相应执业机构同意后,也能从事所接受培训专业的变更。如果想要跨类别的变更相关专业,前提是必须考取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初次注册时,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注册相应专业,鼓励注册同一类别 1 - 3 个专业,尤其鼓励注册儿科、康复医学、急救医学等人才短缺专业。已执业医师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可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需要加注同一类别 1 - 2 个专业。
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儿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应专业。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有效。而对于助理医师升为执业医师,若执业类别、主执业机构和执业范围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可以同时申请一起审核。
也有一些情形是不允许注册的,比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初次注册与加注情况
| 注册情况 | 专业数量 |
|---|---|
| 初次注册 | 1 - 3 个 |
| 已执业加注 | 1 - 2 个 |
不允许注册的情形
| 不允许注册情形 | 具体说明 |
|---|---|
| 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无相应行为能力 |
| 刑事处罚未满二年 | 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二年 |
| 吊销证书未满二年 | 处罚决定后未满二年 |
| 健康状况不适宜 | 传染病、精神疾病等 |
| 重新注册考核不合格 | 重新申请未通过考核 |
| 考试作弊 | 有组织作弊行为 |
| 冒名注册 | 使用伪造或他人资格 |
| 其他规定情形 |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 |
◐问:执业医师能否同时注册到两个省?
◐答:根据相关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执业医师不仅可在省域行医,也可跨省执业。
◐问:转岗培训后如何加注相应专业?
◐答: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儿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应专业。
◐问:助理考上执医,可直接变更执业范围吗?
◐答:助理升为执业医师,若执业类别、主执业机构和执业范围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更,可以同时申请一起审核。
◐问:哪些情形不允许注册?
◐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执业医师注册后变更执业范围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遵循相应流程。医师们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法合规地进行变更,以更好地服务患者,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