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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天津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六章)

2023.11.21 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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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内容、形式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专长)医师培训计划,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专家,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参照《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不属实者,其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再次跟师学习满两年后,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816日施行。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8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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