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
评价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是结果,不仅行为恶,而且结果恶才是恶的理论是结果无价值。不考虑结果,评价根据是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行为恶就是恶的理论是行为无价值。
违法性的根据是行为恶(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的规范)。
【强调】不知道自己贩卖的是假毒品而按照真毒品贩卖的,无论根据哪种理论都不构成犯罪。
二、对偶然防卫的评价
【学术争议】偶然防卫是指以犯罪的故意实施的行为,其结果偶然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例如,在共同犯罪中,杀害被害人时,误杀死同伙。理论上有3种不同观点。
(1)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这一行为没有侵害法益,因此不构成犯罪。
(2)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该行为确实保护了法益,因此成立犯罪未遂(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3)我国通说(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此时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示例】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2)[【答案】CD。甲并没有认错人,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乙不可能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三、对偶然避险的评价
【示例】乙在车里(车在车库)开着空调睡觉,由于时间太久,导致氧气不足。乙已经昏迷。甲欲偷东西,砸开乙的车窗,偷走一只背包(价值3000元)。但是,该盗窃行为使得车里有了氧气,乙幽幽醒转,开车离去。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近期开始备考的法考生们,可以优先关注“优路法考”的公众号和加入优路法考的备考群,我们会不时的为你提供有关法考备考的技巧和心得,跟着我们一起学法考,准没错。
了解备考技巧和最新咨询,请加入2021年优路法考备考群 QQ群:274657997
了解备考技巧和最新咨询,请添加“优路法考”的备考指导老师,微信号为:wxl13145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