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核查工作的通告”,云南20023年执业药师考后资格核查开始了,资格核查报送材料时间2023年12月18日—12月25日。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按自动放弃资格核查处理,考试成绩作废。
按照《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公告》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将开展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格核查职能职责分工
2023年度全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核查工作,按考试合格人员“报名地市”划分,由相应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报名地市为“云南省人才市场”的,由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执业药师中心)负责。
二、资格核查材料报送
(一)人员范围
2023年度云南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详见附件1)。
(二)报送材料时间
2023年12月18日—12月25日。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按自动放弃资格核查处理,考试成绩作废。
(三)报送材料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复印件;
3.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岗位年限证明(附件2);
4.云南省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5.考试合格人员本人亲笔签名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报名诚信承诺书》(附件3);
6.填写《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核查表》(附件4)核查资料清单栏,并由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7.报考免试科目的,还需提供报名条件要求的相对应职称证书。
(四)报送材料要求
1.请考试合格人员按照资格核查材料模板(附件5),将所需报送材料按顺序提交,必要时提供原件进行核查。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清晰、规范、整齐、完整。
2.请考试合格人员如实提交资格核查材料,如弄虚作假,提交材料不实,由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五)材料报送途径
考试合格人员请按照《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中报名地市名称,将资格核查文档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并将文档命名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提交到相应的州(市)市场监管局电子邮箱。报名地市为“昆明市”的考试合格人员,请用电脑通过网站进行材料提交。
三、资格核查过程
(一)资格核查依据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执业药师中心按照《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附件7)《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附件8)《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0)《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公告》(附件11)等文件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工作。
(二)资格核查程序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执业药师中心以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提交的资格核查材料为依据,开展资格核查工作。重点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岗位及年限、报考人员考试属地化管理等报考条件信息开展核验核查,2024年1月5日前上报核查结果。省药监局以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格核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数据为依据,将资格核查情况报省人事考试院。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核查人员的证书办理、发放等相关工作。证书申请邮寄具体时间,请关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
四、公示
省药监局按规定对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核查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网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工作栏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
五、监督举报
在资格核查、公示期间接受对考试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不实填报、虚假承诺、违规参考、提供虚假材料的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失信人员信息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咨询电话:0871-63617313,0871-65528656(工作时间接听)
举报电话: 0871-63618876(工作时间接听)
举报邮箱:yunnanxfyz@163.com
本通告所附相关文件与通告具备同等效力,请考试合格人员仔细阅读,按要求填报。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